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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新聞來自徐州玻璃瓶廠轉發,介紹了生產許可證的最新規定:用于容器材料(玻璃瓶、塑料瓶、塑料袋等)均應符合食品包裝材料的國家標準;
企業必須具備與食醋產品相適應的計量器具和檢驗設備;企業應具備食醋產品出廠檢驗能力,或委托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出廠產品檢驗。產品必須經檢驗合格后才能出廠銷售。
企業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必須具有食品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企業必須具有足夠的保證產品質量和嚴格按生產工藝和技術標準進行生產的專業技術人員、企業生產食醋所用的原料、輔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
企業必須具備食醋生產工藝要求的原料加工設備,如篩選、破碎、蒸料等設備;企業必須具備生產食醋工藝要求的生產設備和相關輔助設施.
對分裝加工食醋的企業,應具有同產品相適應的加工分裝設備。審查組在現場審查同時,應在企業成品庫內抽樣,所抽樣品須為同一批次的產品,抽樣基數不得少于200只玻璃瓶,不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或部分檢驗項目尚不能自檢的企業,可委托有資格的檢驗機構按生產批逐批進行出廠檢驗。